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缴费费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办]2001]39号 2001-12-24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第58号令,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含中央属行为、企业职工)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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