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6]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征退税衔接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01
摘要: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与征税管理关系极大。为了把我省出口货物退税工作做得更好,经全省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现就出口退税中加强征退税衔接,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征退税衔接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6]140号         1996-04-01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不仅是退税部门的事情,它与征税管理关系极大。为了把我省出口货物退税工作做得更好,经全省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现就出口退税中加强征退税衔接,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方面外贸企业必须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内外销货物应分别设置销售、库存、应交增值税等明细帐户核算。外贸企业凡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的商品一律记入“出口商品库存帐”,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款记入“出口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帐”,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征税机关不予抵扣税款。库存出口货物转内销时,征税机关凭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并加盖公章的转内销货物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批进货全部转内销的)或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单(一批货物部分转内销的)给予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收管理方面。

  1、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除省国税局赣国税发[1996]17号通知)规定按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11户外商投资企业外,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销项税额和应退税额应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离岸价以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结汇核销单注明的离岸价格为准,如上述三个凭证所注明的离岸价格不一致的,征税时按最高离岸价计算,退税时按最低离岸价计算。

  2、对按“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的11户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通知有关规定将其进项税额分为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和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对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按其征税法定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计算出不得抵扣内销税额和退税的税额,并将其转入成本,其余部分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内销应纳税额,抵扣不完的按规定申办退税。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申请退税时,应先报主管征税的县(市)国税局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后,再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主管征税的县(市)国税机关对其出口货物的征税情况和出口货物的进项专用发票要认真审核,并签章认可的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和经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签章的出口报关、结汇等凭证给予审批退税。

  4、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免征消费税,出口企业应按出口退税的要求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填报“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报经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征税机关凭退税税务机关批件据以免征消费税。

  三、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方面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转售给生产企业加工货物的,其转售环节应纳增值税一律由退税税务机关在其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中抵扣,外贸企业未按时申报抵扣退税款的由退税税务机关追缴入库。征税机关凭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报表”,对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中列明的转售货物不计征增值税。

  四、在来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方面生产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货物,征税机关凭经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来料加工证明”免征其受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五、在出口货物骗税案件管理方面出口供货企业发生的骗税案件由主管征税的市、县国税机关管理,出口供货企业所偷、骗税款由主管征税的市、县国税机关追缴入库;出口企业发生的骗税案件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管理,出口企业已骗税款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入库。主管征税的市县税务机关收到外地外部门关于出口企业骗税案件的材料应及时移交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退税税务机关收到出口供货企业的骗税案件的材料要及时移交主管其征税的市县国税机关,不得超越管辖范围办案,或压案不移送。双方均应为对方办案提供便利。

  六、在出口货物税收调查方面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查出口退税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及其填写的内容有问题,或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过计算机交叉审核有问题,派人或发函到征税机关调查核实时,征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调查函后两个星期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原则上也要在一个月内调查完毕,给予答复,个别由于特殊情况,在一个月内未调查完毕的,应提前告知来函的退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必要时向退税税务机关了解有关出口货物退税情况时,退税税务机关应如实提供。

  特此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4月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