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债务重组当年。①将受让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部加回;②确定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当年折旧或摊销额;③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当年折旧或摊销额与按账面价值计算的当年折旧或摊销额(该金额已经计入当年损益)的差额,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在债务重组以后年度。在计提了减值准备后,根据《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金额也随之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是以可收回金额作为计提基础,而不是以公允价值为计提基础,因此以后各年的调整应按如下步骤进行:①将受让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在各年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部加回,将冲转的减值准备全部减去;②确定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年折旧或摊销额;③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年折旧或摊销额与按账面价值计算的年折旧或摊销额的差额,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纳税调整的目的在于使企业债务重组中所得税的核算与处理尽可能符合税法的规定,从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