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宝石类制品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7]406号 1997-10-13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虽然上述产品的原材料及成品价格较低,但尚无依据确认其属人造宝石范围,按海关商品代码分类仍应属珠宝玉石范围。考虑到上述产品价格与金、银、宝石等贵重产品的价格相比确实低廉,为便于其退税的审批和管理,省局同意你市上述公司出口上述自产产品暂由你局审批退税,其退税审批情况须报省局备案。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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