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186号 2006-05-1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8]18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9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6]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渡期内,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其它业务操作办法,仍按省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5]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5]75号)等文件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5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