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税发[1994]284号 1994-06-23 税屋提示——依据赣地税发[2009]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赣府字[1994]198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娱乐业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在县城及以下经营娱乐业和城市露天场馆开办舞场的税率为5%。 二、纳税人在城市经营娱乐业的税率为10%。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转知,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税务局 1994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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