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税政[2000]9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01
摘要: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设置销售明细帐、存货明细帐等,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的购销发票上均须详细填明产品(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2000]90号             2000-06-0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2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软件产品的减免税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是贯彻“防堵并重”方针,“向管理要收入”和“用政策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落实到位。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要及时向市局反映。各基层局应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0年6月30前上报市局。

  附件:

  1.《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2.《增值税减免税检查情况表》及填表说明

  3.《增值税免税货物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4.《增值税减免税统计表》

  5.《增值税减免税情况明细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01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生产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政策性减免税。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对减免税事宜实行集体研究和审批。

  第四条 增值税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或认定前,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2)残疾职工《残疾证》、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3)《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4)《残疾人员名册》;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经营范围;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2、饲料生产企业

  (1)《青岛市饲料产品确认表》及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3)饲料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4)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3、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企业

  (1)《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2)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

  (3)《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测定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经营政府储备植物油的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

  对上述企业申报的情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自批准或变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审核纳税人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按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稽核,是否有重复安置等问题。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在有关文书上签署意见。

  (三)年检。

  税务机关与民政、饲料管理、经委资源管理、粮食、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和是否重复安置;对其他类型企业,审查其生产经营范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等等,签署年检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除由税务机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取消福利企业资格,对其他企业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等证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将上述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 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程序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此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一)申请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按第七条的规定提报有关资料。

  (二)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对照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等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不予上报审批,退还纳税人;

  2、对填报的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还纳税人限期补正;

  3、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的,按规定审批或上报。

  (三)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在规定权限以内的减免税,由税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对需报经本级减免税审批委员会批准的,在批准后由税政管理部门拟定减免税审批文件;对按规定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拟定减免税请示文件报上级税务机关,并根据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执行。

  第七条 申请减免税应提交的资料

  (一)福利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3、福利企业年检表;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

  1、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书面报告;

  2、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4、饲料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5、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及复印件;

  3、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检测报告;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四)粮食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免税资格的文件证明;

  3、有关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资料;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八条 受理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第九条 审批权限

  (一)需上报市局审批的:福利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不含单一大宗饲料)、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粮食企业的减免税。

  (二)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项目减免税由各基层局审批。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减免税产品(项目)、减免期限,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进行审阅,确认减免税数额,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送纳税人。纳税人凭减免税批复文件,按《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注明的减免税额,到征收部门办理免退手续。

  第四章 减免税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设置销售明细帐、存货明细帐等,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的购销发票上均须详细填明产品(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一般纳税人在“免税销售额”中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空格栏中申报。凡《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项目的,均需附报《增值税免税货物明细表》,凭减免税批件或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证明,到税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税政管理部门应审查批件或证明中注明的减免税产品(项目)、减免期限等,并在《增值税免税货物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凡申报减免内容与批件或证明不符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征收部门在接收含有减免税项目的纳税申报时,须审查《增值税免税货物明细表》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数字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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