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8]33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28
摘要: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不包括金融系统的集体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进行集中审批。审批时间从1998年7月13日开始至9月15日全部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330号          1998-07-28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的五条全部失效,总局文件有效。


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失效]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不包括金融系统的集体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进行集中审批。审批时间从1998年7月13日开始至9月15日全部结束。

  二、[条款失效]市属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部署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日程和有关审批要求,负责组织好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

  三、[条款失效]资金核实审批工作中集体企业、单位必须带的申报资料有:

  1、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

  4、各项资金挂帐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

  5、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

  6、提供坏帐损失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7、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四、[条款失效]市地方税务局将于1998年10月开始,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组织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条款失效]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于1998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核实工作总结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日程安排.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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