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7]190号 1997-8-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我市增设《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简称收入发票)(式样详见附件),从1997年10月1日起启用,未使用新票前,用票单位暂使用原支付凭证和代扣税凭证。 二、保险公司在购买《收入发票》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受托代征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1.《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略) 2.粤地税发[1997]10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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