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7]19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8-08
摘要:我市增设《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简称收入发票)(式样详见附件),从1997年10月1日起启用,未使用新票前,用票单位暂使用原支付凭证和代扣税凭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7]190号             1997-8-8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增设《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简称收入发票)(式样详见附件),从1997年10月1日起启用,未使用新票前,用票单位暂使用原支付凭证和代扣税凭证。

  二、保险公司在购买《收入发票》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受托代征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1.《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略)

  2.粤地税发[1997]10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8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