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142号 1995-02-21 各分局: 近接一些分局请示有关企业所得税执行中的几个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私营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及税后利润是否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私营企业的所得税按特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其税后利润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3年底以前税后利润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遗留问题仍按原规定处理。 二、关于新办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特区企业(含帐证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按政策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且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性企业均要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考虑到政府转换职能以后,除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特殊行业外,一般的新办企业都不须政府批文,因而也没有明确经营期。在执行政策上难以掌握。为了贯彻落实特区的税收优惠,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确定其经营期限的,只要其他条件具备,税务机关也可按规定给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该企业实际经营期达不到10年的,要按规定追回已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三、关于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征税问题。 国有企业凡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作了帐务调整并按重估后价值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对其固定资产增值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征收所得税的,按征收税款数额退还企业。 其它资产评估增值的有关税务处理仍按原规定办。 四、关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 (一)企业按市政府规定标准缴交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可在税前列支。 (二)凡参加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没有参加全市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税前列支。 (三)按市政府第26号令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2‰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在税前列支。其计算方法与“公益性捐赠”的计算方法相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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