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4]223号 2004-11-30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通知》精神,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简称《代开发票》),为此,在用的旧版《江苏省XX市(县)门临发票》不再加印,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用完为止。 二、《代开发票》由省局组织集中印制。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实际用量,于每个季度末20日前将下个季度发票用量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开具《代开发票》的要求: (一)《代开发票》为机打式发票,手工填开无效。 (二)《代开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也不得由税务干部以外的人员领用和填开。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并按规定的时限足额解缴入库。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开具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对属于免税范围的开票,“免税”字样统一打印在发票的备注栏。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完善《代开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稽核。对停用的旧版发票,应及时予以清理、销毁。 五、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六、《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3〕6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