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函[2002]534号 2002-10-28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4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特大型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核。特大型企业是指年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除外。 二、在年审中对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且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骗、抗税行为,无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无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且超过30万元,商贸及其它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且超过5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无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无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一者。可继续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只能使用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定于每年4-7月进行,每年8月20日前将年审总结及年审统计表和有关资料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到指定的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已作修改(见附件)。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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