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483号 1999-10-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来源于深圳市内的应纳税所得,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深圳市外的应纳税所得,除另有规定外,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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