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调整国、地税征管分工中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1998]44号 1998-09-08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关于调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分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税办联[1998]1号)的精神,我市对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分工进行了调整。各区县国税局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市局经调查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有证无证(《税务登记证》)均要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按照有关委托代征代扣税款的规定,国税局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包括地税局)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个体工业户按6%征收率、商业户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户也要按照以上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三、为保证全部个体商业户调低征收率后入库增值税不减少,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定额要适当进行调整。 四、对无证非固定业户仍可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征收。 五、要进一步澄清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加强管理,杜绝漏户的发生。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