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安居住房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9]089号 1999-5-3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按照税法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但最近发现,一些地方未认真执行税法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征收营业税,还有一些地方擅自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作出免税的规定。这违反了国家税法。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各市、地必须认真执行税法的统一规定,对销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征收营业税。凡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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