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5]252号 2005-09-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办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9月14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方便办税原则,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应搞好工作衔接与配合,确保税收业务流程顺畅、快捷、高效。 第二章 机构及窗口 第五条 省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是直接面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本机关内应设置办税服务厅。 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及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作为内设机构独立设置,省直管市、林区及未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与计划统计部门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并确定专人负责办税服务厅的管理。 第六条 县市以下国税分局的办税服务窗口是本级税务机关所设办税服务厅业务的延伸,其业务处理由办税服务厅管理。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服务纳税人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和申报纳税三类窗口,同类窗口数量可根据当地纳税人多少和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纳税人申报方式较多和纳税人较少的地区,办税服务厅可只设置综合服务(含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二类窗口或全职能综合服务一类窗口。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验换税务登记、扣缴义务登记及停复业的申请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二)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受理、录入、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比对及税款收缴、完税凭证开具; (三)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审验、发售、缴销及税控设备的发行、信息变更维护、注销; (四)负责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传递、文书发放以及备案资料的受理与传递; (五)负责对纳税人核定的税额、欠缴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公告的发布与管理; (六)负责实施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简易处罚及一般程序处罚的移送; (七)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意见和涉税咨询,发放办税资料,开展税法宣传; (八)负责纳税人申请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九)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配备 第九条 按照科学、规范、便利工作的原则,办税服务厅可按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分别设立业务岗位。 第十条 前台窗口人员可履行本类窗口所有岗位工作职责;同一类窗口可由多人承担;不同类窗口之间以及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之间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窗口可设置税务登记岗、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文书受理岗。 (一)税务登记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验换税务登记及停歇业的申请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2.负责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登记的受理、办理或证件发放; 3.负责纳税人非正常户状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处理; 4.负责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受理、传递、开具、核销; 5.负责外地纳税人来本地经营申请报验登记的受理与传递; 6.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告知挂失与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7.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处理和适用一般程序的移送处理。 (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进行发行、信息变更维护及注销; 2.负责与税控装置技术服务部门进行工作联系。 (三)文书受理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传递及审批文书发放; 2.负责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受理与传递。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窗口可设置发票发售岗、代开发票岗。 (一)发票发售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进行已填用发票审验、数据汇总传递与发票发售; 2.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领取、保管、缴销; 3.负责对票种核定信息进行录入; 4.负责丢失、被盗、流失等发票的告知挂失、核销; 5.负责对停歇业纳税人发票进行封存; 6.负责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处理和适用一般程序的移送处理。 (二)代开发票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理、审核与开具; 2.负责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审核与开具; 3.负责对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抄报税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纳税窗口可设置申报征收岗,其岗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纳税人报送各税种纳税申报资料、信息的受理、审核、数据采集与接收; (二)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存根联报税及其它扣税凭证审核、采集与信息上报; (三)负责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四)负责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取各类保证金; (五)负责纳税人多缴抵欠、退税抵欠、留抵抵欠的处理; (六)负责对逾期申报、逾期缴税等违法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处理和适用一般程序的移送处理。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后台设置资料岗、信息管理岗、综合岗等业务岗位。 (一)资料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与前台窗口岗位之间以及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征管文书、资料的接收、清分、传递、督办与反馈; 2.负责对前台窗口岗位业务处理进行复核。 (二)信息管理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办税服务厅计算机硬件及综合征管软件等税收征管应用系统的维护; 2.负责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数据分析、监控与备份; 3.负责办税服务厅各岗位录入信息的维护与数据汇总上报; 4.负责查对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 (三)综合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实施办税服务厅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一般程序处罚的移送; 2.负责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审核; 3.负责对纳税人核定的税额、欠缴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公告的发布与管理; 4.负责对纳税人税收管理意见的收集和涉税咨询解答; 5.负责为纳税人提供各类办税资料、政策法规、办税指南。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承担税收票证管理、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还应在后台设置相应岗位,并明确职责。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各业务岗位在履行主要工作职责的同时,都应做好本岗位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反馈与归档;前台窗口岗位人员还应做好本窗口业务的税收咨询,不能现场解答的,要传综合岗集中处理。 第四章 主要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一般按即受即办、审核审批、受理备案三大类共84项业务进行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受即办类业务,提交证件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且无明显疑点的,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受理后应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证件资料不齐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有明显疑点的,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受理后应要求补正,或要求重新填报,或传相关部门核实后再办理。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部分受理后需要调查核实的申请审批事项,由窗口岗位人员按即受即办程序受理办理后,应转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实施事后跟踪管理。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前台窗口岗位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取消已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受即办类业务主要有6项,具体包括:受理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受理纳税申报(包括认证比对),受理税款缴纳与开具完税凭证,发售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收咨询解答。 第二十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核审批类业务,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应及时将受理申请资料传资料岗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窗口岗位,由相关窗口岗位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审核审批的业务主要有四个方面58项,具体包括: (一)行政许可方面主要有8项,具体包括:发票领购资格,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资格认定方面主要有16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校办企业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资格认定,环保企业资格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认定,中国居民身份认定,外国居民身份认定,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取消税务认定。 (三)减免退税及税收优惠申请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方面主要有17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减免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政策退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费提取,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集体金融企业租赁费税前扣除,集体金融企业递延资产支出的审批,企业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税前扣除,减免所得税期满企业再申请减免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企业享受预提所得税减免税待遇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产品出口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扣除。 (四)其他方面主要有17项,具体包括: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开具,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单的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务不健全小企业应纳税收入额的核定、调整,财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收入额的核定、调整,纳税人申报缴税方式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纳税人多缴、税务机关误收税款退税,发票特批。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受理备案类业务,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受理后应即时传后台有关岗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类业务主要有20项,主要包括:企业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列支标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坏账损失处理,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外资企业贷款利息列支,外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受即办类业务,由相关窗口岗位人员受理办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审核审批类业务、受理备案类业务,统一由综合服务窗口文书受理岗受理,传资料岗接收、清分、传递、督办,交综合服务窗口岗位反馈。 资料岗同办税服务厅其他岗位及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资料交接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内部资料流转、业务衔接直接在岗位之间处理。 第五章 信息采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机关应规范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行为,加强综合征管软件等税收征管应用系统技术维护与有效应用,为实现办税服务厅信息共享与高效运转提供支撑。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与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各类数据,保证数据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各岗位要按规定权限定期对本岗位数据进行查询清理,防止和杜绝虚假数据的产生。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因操作错误等原因出现问题无法从前台进行修改,需要技术部门从后台进行数据维护的,应按有关权限和流程转技术部门处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领导值班制度; (二)办税服务限时与服务承诺制度; (三)办税公开制度; (四)安全保卫制度; (五)办税服务质量监督与考评制度; (六)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与能绩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着装上岗,挂牌服务; (三)语言文明,举止庄重; (四)精通业务,办事高效; (五)刻苦钻研,爱岗敬业。 第三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设有以下基本配置: (一)清晰、规范的标识; (二)办税示意图、公告公示栏; (三)笔、墨、纸张、桌、椅等办税办公用具; (四)办税资料、政策法规、纳税指南; (五)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及举报电话。 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机等。 第三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对外使用税务文书用印,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属于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使用税务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向纳税人送达的各类证照、通知、决定,使用办税服务厅所在国税机关公章; (四)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衔接,使用办税服务厅部门印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承担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暂可单设车辆购置税专职服务窗口,受理、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应政府要求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派驻人员从事受理、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派驻人员是相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位人员,其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机关应依照本办法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县市以下国税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对办税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税收征管应用系统要求,制定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县市及市州城区国税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基本制度,加强办税服务厅业务管理与行政管理,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统一、高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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