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房字[2022]22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2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0〕14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项,现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建房字[2022]22号     2022-04-22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0〕14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项,现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2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细则

  一、对本市集中建设或部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集中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居住用地全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部分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居住用地或综合用地部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配套费,面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其中,集中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部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见附件)中标明的面积免收配套费。

  三、2021年6月24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已提交材料未缴费或已缴费需退费的项目,按照《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办理免收或退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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