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24号 1998-07-1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7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水气矿产(包括矿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属于资源税税目“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的矿产品。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办函[1998]220号文批复,我省今年暂缓开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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