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2]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5
摘要:落实好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19号        2022-06-1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关于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是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是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梯次接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格局,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三大工程”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小升规”“规升强”三大工程,健全培育和支持服务体系,分阶段助力企业发展。“筑基扩容”是指每年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是指每年支持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规升强”是指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经济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筑基扩容”工程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清单。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中注册成立未满两年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自动纳入培育清单。培育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激励纳入培育清单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做好政策培训和“一对一”辅导服务。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后备力量。(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2.引导市场机构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孵化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组建专业运营团队,搭建专业服务平台,通过提供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服务成效列入市区两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和对各类创业孵化机构、服务机构的评估指标,对服务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协,市教委,各区政府)

  3.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试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对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精简流程、材料、时限。开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模块,依托全市政务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数据的共享使用,对可通过跨部门共享获取的企业信息,企业可不提供相关材料。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实现信息自动比对、数据辅助验真、智能辅助评审,做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全程网办,提高认定评审效率。(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二)“小升规”工程

  5.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支持服务体系。各区政府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小升规”企业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政府应配备服务专员,主动为企业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做好辅导服务,对本文件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6.加大对“小升规”企业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对新纳入清单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落实创新政策以及人才、金融、市场、空间及用地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精准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才工作局,各区政府)

  (三)“规升强”工程

  7.做好对“规升强”企业的跟踪服务。各区政府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规升强”企业清单,将清单内的企业纳入本市财源建设重点企业范围和“服务包”工作机制。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对企业经营的监测服务,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8.支持“规升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牵头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征集揭榜单位,解决产业链、供应链“卡脖子”问题,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关村“强链工程”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二、支持创新要素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强化融资、人才服务保障,支持拓展产品市场渠道,完善空间和用地供给,优化创新要素配置,着力为“小升规”“规升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精准支持。

  9.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1)落实好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2)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升规”“规升强”企业率先落实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规升强”企业出资与国家或北京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设立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公益性基金的支出,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国资委)

  (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本市布局建设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车联网等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及各类共性技术平台。发挥首都科技创新券、中小企业服务券作用,对企业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资源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创新创业服务资源进行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4)分领域、分专题举办企业与在京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对接洽谈会,促进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将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现在京转化落地的企业,纳入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范围,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5)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通道,实现专利申请快速审查、快速确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6)实施“千人进千企”行动,从在京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针对性地征集遴选科研人员作为产业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诊断、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技术、产品等方面的难题。(责任单位:市科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0.加强对企业的融资服务。

  (1)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针对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给予其一定额度的综合授信,并在贷款利率、担保费率上给予优惠。落实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按年度对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开展监测分析。(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2)鼓励各区政府对银行、担保机构因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创新型信贷、担保产品而发生损失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3)完善企业与北京科技创新基金、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对接机制,对“小升规”“规升强”企业加大投资服务力度,每月组织分领域、分专题对接会1次以上。(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4)市区两级投资引导基金共同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序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新型投资模式,支持“小升规”“规升强”企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开展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5)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支持全国股转系统北交所北京服务基地等为“小升规”“规升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服务。企业因筹备上市需出具相关证明的,中介服务机构需进行现场访谈的,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区政府)

  11.强化企业人才服务保障。

  (1)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等重点产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大对战略科学家、首席医学官、企业创始团队、优秀青年人才等人才的引进,按照人才需求从住房、签证、职称以及就医等方面量身定制政策服务“套餐”,并依据相关政策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对企业新建生产基地、实现IPO上市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人才引进奖励。(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各区政府)

  (2)加强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参与本市“高聚工程”“科技新星计划”“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服务意愿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探索人才“多点兼职”方式。重点支持“规升强”企业提出急需产业人才清单,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校企联合培养。(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教委)

  (3)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为企业提供工作居住证办理服务;市区两级与企业建立住房供需对接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人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畅通企业人才招聘渠道,鼓励企业分领域、分专题联合举办专场招聘会、校园招聘会等,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挖掘匹配,为企业定向精准招聘人才。将企业的人才需求信息纳入人才选聘项目清单,面向全市猎头机构发布;猎头机构依照清单为用人单位选聘人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2.支持企业拓展产品市场销售渠道。

  (1)将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服务)纳入全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清单并定期更新。清单信息向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开放,并通过“中关村新技术新产品首发平台”定期举办发布、路演、对接等活动。(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2)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利用创新产品(服务)清单,分领域、分专题与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专项对接,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共同打造优势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3)支持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4)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向企业推送应用场景需求,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应用场景建设。(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加快应用场景建设统筹联席会其他成员单位)

  13.做好对企业的空间及用地服务。

  (1)各区政府建立企业空间及用地需求清单、存量空间及土地信息台账,每季度更新并向相关部门开放。(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为企业精准匹配和推送可用空间信息,并组织开展空间供需专场对接活动,引导企业在全市合理布局发展。各区政府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3)各区政府应通过弹性出让土地、先租后让、租买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升规”“规升强”企业的用地需求。对列为重大产业项目的,纳入全市重大工程调度,加快土地开发进度。(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

  (4)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小升规”“规升强”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符合条件的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零收费。(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工作组织实施,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督导,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全流程监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见到实效。

  14.加强工作组织。依托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划、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各区政府应落实属地责任,在土地、空间、资金以及配套服务等方面做好保障,建立主要或主管负责同志牵头的“企业家服务日”机制,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在京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15.用好信息技术。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嵌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模块,加大对全市涉企政策的整合力度,完善数据汇聚、企业画像、供需对接、分析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信息精准推送,提供权威精准、通俗易懂的政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16.强化评估督导。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政府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督导,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并向各区政府通报。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纳入中关村示范区分园创新发展考核评价范围。及时总结和宣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突出成效和典型经验,引导全市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促进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委宣传部)

  17.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新领域、新业态,强化硬科技导向,探索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精准案例和工作指引,不断提高认定质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实现过程全监管、失信强惩戒。对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骗取、套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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