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深地税函[1996]43号 1996-11-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深规土函[1996]25号《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据查,你局下属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是事业编制单位,因此,其向房屋出租人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不征营业税的条件,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此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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