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43号 2003-03-14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04]1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推行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自行保管,不得交由中介机构购买、保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3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二、为做好我市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推行工作,市局将于近期下发《青岛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青岛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三、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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