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3]4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4
摘要: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推行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自行保管,不得交由中介机构购买、保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43号          2003-03-14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04]1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推行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原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自行保管,不得交由中介机构购买、保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3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二、为做好我市防伪税控主机共享系统推行工作,市局将于近期下发《青岛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青岛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三、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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