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5]162号 1995-09-08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20号复函精神,现对商品检验鉴定费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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