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667号 2003-01-0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全额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并发给其整套税务登记证件,市局1998年下发的《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征[1998]624号)文件第二款中“凡持有下岗职工证书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各区县局也只发给其税务登记证,但不能收取工本费也不能发售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外框”的规定废止。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凡持有“下岗职工证书”或“再就业优惠证”其中一种证件的,均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此项规定一并适用于持以上证件的外省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在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过程中各局要严格审核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符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件,同时将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留存并作为税务登记档案归档。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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