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0]59号 浙国税流[2000]114号 2000-7-2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研究完善此项申报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地区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进行新申报办法的运行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试点工作由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在税政、征管和信息中心等部门共同协作下,以确保各项税收的正常申报为前提,选择少数典型企业进行试运行,并及时总结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 二、试点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决定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进行金融保险业申报办法的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的地税局、国税局应在各自管辖的企业范围内,共同选择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各1—2户进行试点。农村信用社一律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方式参加试点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申报工作,采用两套申报表式并行的方式进行。 即:试点企业继续按期填报现行的《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地税局制)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局制),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填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总局制)及附表。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由税政部门牵头,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新申报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各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将试点方案布置落实到位,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并于2000年10月底前就各自的贯彻落实情况及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进行一次总结,书面上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的相关处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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