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防“非典”期间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财税[2003]19号 2003-5-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预防“非典”期间,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令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额纳税的,按指令停业起止日期计算,按规定调减税收定额,并将有关票、证交主管税务机关。此政策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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