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7]1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应在认证通过后给予抵扣。此类发票应通过认证采集,2月申报期开始,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 一般纳税人在2007年3月31日前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仍使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进行采集。2007年4月1日以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只采集“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发票信息。 二、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作如下修改。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货运发票“运费小计”项数据之和。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货运发票票表比对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金额数据之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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