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8]108号 2008-8-1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在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填入《分配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依此进行纳税申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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