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8]10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1
摘要:在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8]108号       2008-8-1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在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填入《分配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依此进行纳税申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