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8]10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1
摘要:在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8]108号       2008-8-1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在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填入《分配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依此进行纳税申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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