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20号 2007-5-25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试点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半年和一年填报《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于2007年7月6日和2008年1月7日前将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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