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04]24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8
摘要: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243号       2004-9-28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启用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行业开始启用《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统一发票》、《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及《辽宁省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范围

  1.省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规定本次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范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款票据。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卫发[2000]29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2.成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为:驻沈省以上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市直属、市管厂矿企事业及社会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区直属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区管非直属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核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终审核定;县(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市)

  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述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经营性质栏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均需到所属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使用的收费票据均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

  三、首批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附后。今后各基层局要积极争取所属区、县(市)

  卫生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定期取得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四、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文件精神,指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10月底前将调查结果及发票印制计划上报市局。11月底前要将有关发票发售到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附件: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2.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微机票)

  3.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统一发票

  4.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微机票)

  5.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统一发票

  6.沈阳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发票情况调查表

  7.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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