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09-30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不含深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
三、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解缴税款期限,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印花税法,税务总局制发了14号公告,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具体纳税期限。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税务总局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为境内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解缴税款期限,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废止我省不符合印花税法的相关文件。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