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粤0105刑初1428号 发文日期:2021-06-28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粤0105刑初1428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389号广州长江(中国)轻纺城南区首层自编SA153铺,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凯滨,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之一。 辩护人:张哲彬,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之一,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培雄、黄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20]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犯逃税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凯滨及辩护人张哲彬、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吴培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6日,被告单位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由被告人林某担任实际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工作。2017年至2018年,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先后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2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4602822.22元。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该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上述文书,该公司在本案立案前一直未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认定,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被定性为偷税,被认定为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4602822.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人民币322197.56元,合计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4925019.78元(因部分已作进项转出处理,故实际造成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损失为人民币4149905.03元,被告单位在林某到案后已全部补缴该金额,相关滞纳金和罚款尚未缴纳);同时,该公司在2017年逃税比例达47.92%,在2018年逃税比例达97.51%。 另查,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单位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同样方式,先后利用虚开的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189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3035663.76元。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0年11月5日向该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上述文书。经税务机关认定,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被定性为偷税,被认定逃避缴纳增值税人民币2645499.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人民币185184.93元,合计逃避缴纳税款人民币3248160.21元(因部分已作进项转出处理,故实际造成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损失为人民币2830684.05元,被告公司目前尚未补缴上述税款、相关滞纳金及罚款)。目前上述税务决定尚未过异议期。 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8月5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在林某到案后已补缴2830684.05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侦查报告、到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移送税务案件案情说明表,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税收管理系统显示表、销售及成本结转,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接受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情况表、广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广州JS接受上游9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情况表》、《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接受上游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情况表》及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涉案发票材料,上游公司及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林某个人账户和交易流水,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资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涉案税务稽查工作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2份、涉嫌偷税犯罪案件的综合偷税比例计算表、《关于核查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的函》、《关于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查补及执行情况的说明》、《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查补税款入库的情况》,涉案税收完税证明,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1、杨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林凯滨及辩护人、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被告人林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案发后结清涉案税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意见进行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林某的罪责不相适用,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单位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JS纺织品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荫亭 人民陪审员 叶惠冰 人民陪审员 蒙永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锦秋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