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辽06刑终15号 发文日期:2021-05-21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辽06刑终15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福,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2007年4月17日因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瑜,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仁,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东山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福建省东山县。2017年8月24日因本案被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小鹏,北京正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祁从军,北京正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宁,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东山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福建省东山县。2018年8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201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至东山县公安局投案并临时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涛,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专科文化,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2018年3月26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8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忠毅,辽宁天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审被告人:孙某龙,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初中文化,辽宁三龙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2018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汝兰,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范某平,女,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现住辽宁省东港市。2018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春,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中专文化,东港市荣达食品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现住辽宁省东港市。2018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福、赵某仁、谢某宁、刘某涛、孙某龙、范某平、张某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辽06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福、赵某仁、谢某宁、刘某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福、赵某仁、谢某宁、刘某涛及原审被告人孙某龙、范某平、张某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对涉案税款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耕 审判员 董泽军 审判员 张 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