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8]1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8
摘要: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140号        2008-5-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和有利于税收管理,现就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审批权限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0]83号、区局以新地税二字[2001]2号转发)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29号、区局以新地税发[2002]103号转发)规定,需要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因此,自治区招商引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减免车船使用税的条款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此前发布的《关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及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审核权限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3〕235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