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12]10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矿权、探矿权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29
摘要: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而采矿权、探矿权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矿权、探矿权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2]105号               2012-5-2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近来,部分地区地税局询问采矿权、探矿权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区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现明确如下:

  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而采矿权、探矿权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