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矿权、探矿权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12]105号 2012-5-29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近来,部分地区地税局询问采矿权、探矿权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区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现明确如下: 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而采矿权、探矿权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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