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意见征求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全省打造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地,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负担,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草拟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28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邮箱方式。邮箱号:ysguo8@139.com。 2.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人:杨世国,电话:09318786436。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意见征求稿)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全省打造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3.计算玫瑰精油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精油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纯露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白酒、黄酒企业耗用农产品单耗数量
三、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4年。《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甘国税公告〔2014〕12号)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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