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意见征求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1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草拟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意见征求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全省打造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地,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负担,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草拟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28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邮箱方式。邮箱号:ysguo8@139.com。

  2.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人:杨世国,电话:09318786436。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意见征求稿)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全省打造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耗用农产品名称 单耗数量
中药饮片植物类 中药原药 1.21(吨)
中药饮片动物类 中药原药 1.07(吨)
中药饮片其他类
(藤皮、树脂、菌藻等)
中药原药 1.09(吨)
面粉 小麦 1.38(吨)
脱水白洋葱粉(粒) 白洋葱 8.30(吨)
脱水黄洋葱粉(粒) 黄洋葱 16.38(吨)
脱水辣椒丝(面) 辣椒 17.23(吨)
脱水四季豆条 四季豆 11.96(吨)
脱水番茄粒(粉) 番茄 27.74(吨)
脱水芹菜粒 芹菜 19.92(吨)
脱水南瓜粒 南瓜 11.03(吨)
脱水小香葱粒 小香葱 11.05(吨)
脱水西兰花 西兰花 25.64(吨)
脱水白菜花 白菜花 27.02(吨)
脱水紫甜菜粒 紫色甜菜 14.53(吨)
番茄酱 番茄 7.83(吨)
冻干红椒粒 红椒 39.50(吨)
冻干白菜花 白菜 36.50(吨)
冻干洋葱粒 洋葱 16.40(吨)
冻干胡椒粒 胡椒 82.83(吨)
冻干白葱粒(春季) 白葱 27.38(吨)
杏脯 杏干 1.01(吨)
杏脯 鲜杏 4.875(吨)
桃脯 鲜桃 4.16(吨)
甘草杏 包核杏 0.96(吨)
话杏 包核杏 1.15(吨)
苦杏仁 杏核 4.30(吨)
脱苦杏仁 杏核 6.21(吨)
开口小银杏 杏核 1.05(吨)
玫瑰精油 玫瑰花 2971.19(吨)
玫瑰花蕾 玫瑰花 3.71(吨)
皮棉(彩色) 彩色籽棉 4.765(吨)
皮棉(白色) 白色籽棉 2.628(吨)
禽类酱卤食品 鸡、鸭类 1.56(吨)
畜类酱卤食品 猪、牛、羊类 1.42(吨)
素菜类酱卤食品 蔬菜、豆制品类 0.81(吨)
水产类酱卤食品 水产品类 1.22(吨)
浓缩苹果汁 苹果 6.80(吨)
羊皮蓝湿皮 羊皮 1.06(平方英尺)
羊皮皮坯 羊皮 1.14(平方英尺)
羊皮革 羊皮 1.20(平方英尺)
牛兰湿革 牛原皮 1(平方英尺)
洗净细羊毛 羊毛 2.50(公斤)
洗净羊毛 羊毛 1.82(公斤)
麦芽 大麦 1.306(吨)
淡奶粉 原乳 9.1(吨)
含乳饮料 原乳 0.345(吨)
玉米淀粉 玉米 1.4834(吨)
活性炭 杏核(核桃)皮 3.77(吨)
猪肉及制品 生猪 1.06(吨)
全脂乳粉 牛奶 7.797(吨)
冷榨萝卜籽油 萝卜籽 3.786(吨)
凝乳酶酪蛋白 鲜牛奶 24.72(吨)


  备注:1.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2.计算棉花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棉花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短绒、棉籽等)不再参与扣除。

  3.计算玫瑰精油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精油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纯露等)不再参与扣除。

  二、白酒、黄酒企业耗用农产品单耗数量

纳税人名称 基  酒
(度数)
农产品原材料
(吨)
农产品单耗量(吨)
武威红太阳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65 小麦、高梁、大米、大麦、糯米、玉米、稻壳 3.6744
甘肃五山池黄酒有限责任公司 18 黄米 0.56
 

  三、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4年。《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甘国税公告〔2014〕12号)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