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2]23号 2022-04-2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将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关于“尚未实现统收统支模式省级统筹的省份,首先要全省满足整体降费政策条件,在此基础.上以市(地)为统筹地区实施降费政策,市(地)不满足降费政策条件的,停止下调费率”的要求,当前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实现统收统支模式,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统筹地区实施。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20%; 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 (三)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不含)时,停止下调费率。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不含)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面停止执行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精心组织,抓好政策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二)加强政策衔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政策衔接,增强政策连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 (三)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和基金安全。 各地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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