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21号 2003-1-2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分公司)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地级分公司实行会计数据集中管理,取消县级分公司会计核算职能,实现地县公司一体化的经营。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同时考虑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其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分公司设立在各市州、县(市)的分公司由所属地级分公司(附件1)统一汇总核算、统一向地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交税款分别按各县级分公司(包括地级分公司本部,下同)的销售额占地级分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由所属各县级分公司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一)各县级分公司必须在次月4日前,将上月税控加油机销售及其他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数量、销售额,按品种、标号填列《中国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附件2),并上报其地级分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地级分公司应在次月7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国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附件3)报送地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次月8日前将《中国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除留一份存档外)退还地级分公司,由地级分公司报送所属各县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地级分公司通知所属县级分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分公司划拨上月的应交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二、中石化湖北各级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地级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县级分公司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同时申请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手续,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省分公司和市州级分公司,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所在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跨地区管理的分公司应同时向有关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组织对地级分公司及所属县级分公司上一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应补的税款,按清算后各县级分公司的实际销售额依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分配划拨;应退的税款,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五、湖北高速公路油站管理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增值税纳税问题比照本通知规定的方法办理。 六、省分公司和各级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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