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时是负净资产,政府拨了一笔身份置换金,已记入“专项应付款”,尚未支付,是否应立即就这笔款项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先不缴所得税而在使用时冲减“专项应付款”,再将不需支付的部分交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取得的政府拨付的身份置换金,属于《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核算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 营业外收入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公司取得的这部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但在税法中,应构成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而不能仅将不需支付的部分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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