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1986年准许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和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 财工字[1986]92号 1986-03-25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1月以财综字第001号颁发的《关于解决有困难的国营企业1985年调整工资标准所需资金来源的通知》中规定:除经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办法和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部分国营企业外,其他面上企业的内部工资改革,原则上应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解决。其中调整工资标准人均每月5元可从1986年1月1日起列入成本。这个文件下发后,有些企业反映,由于企业工资改革,奖励基金的相当一部分已用于改革工资,按上述通知执行后,虽然可以腾出一部分奖励基金用于职工奖励,但是奖金仍然较少,不利于调动和鼓励职工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适当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以利于贯彻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职工积极性,搞好生产,经国务院决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将原定面上的企业人均每月5元列入成本,改为7.5元列入成本。这样修改后,增加了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就可以便企业腾出一部分奖励基金,用于对职工的奖励。企业在使用奖励基金时,要同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要平均发放。 二、实行上述办法后,国营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其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准许进入成本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计算。但是,原来规定的企业职工每人月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现改为:企业职工每人月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这样修改后,奖金税的免征数额也放宽了。 三、为了照顾部分国营企业1985年奖励基金较少的实际困难,仍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字第001号文中规定执行,1985年该补没补的要补。1986年这部分困难企业也按人均每月7.5元进成本,但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1986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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