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濒办综字[1998]51号 1998-0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农业(水产)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文件,见附件一)和海关总署《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8〕349号文件,见附件二)精神,切实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管理,积极支持引进和推广有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非盈利性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统一管理,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免税进口单位提出的数量,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濒管办。国家濒管办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家濒管办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限额内,具体逐项审理并签发《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逾期不报的,不再受理。 二、具体申请办理免税进口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基本程序如下: 1.凡按上述要求提出计划并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进口前必须填写由国家濒管办统一印制的《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见附件三),并连同有关材料及附件,向当地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省厅(局)印章后,连同有关材料及附件备函报国家濒管办审批。 3.国家濒管办审核同意后,向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发《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申请单位或个人凭《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变更《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内容的,需按程序重新向国家濒管办申报。 四、所发《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必须严格依照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倒卖、转让。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口免税手续或进口后移作他用的,按财税字〔1996〕30号文第四、第五条规定办理。对未获得野生动植物进口证明书非法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国家濒管办不予补办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等手续,由海关、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海关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在每年申请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计划时,应同时将当年免税进口的野生动植物管理情况一并报国家濒管办。 税 屋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海关总署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3.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略)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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