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财政厅会同四川省税务局代拟起草了《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请于9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szk@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4日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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