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24
摘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财政厅会同四川省税务局代拟起草了《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请于9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szk@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4日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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