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财务结账日为每月24日, 当月余日销售并入下月,同时进项发票对应抵扣到24日。现税务人员认为我公司增值税税款延迟申报,应补缴24日至月末的销售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另外对以往每月由此而迟延申报的增值税均加收滞纳金(但我们已将税款申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认定的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附随税款征收的一种征税行为,对于以往月份的滞纳金问题,由于我公司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税务机关能否计算收取以往年度的滞纳金? 这是企业结账期和税法的冲突导致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在次月的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必须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对上月的增值税业务进行申报缴纳。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以每月24日结账是违反该条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是财务报告的一部分,二者数据逻辑关系必须保持一致。 所以你单位延迟业务截至日,造成税款后延缴纳的,属于滞纳了税金,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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