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近日国税部门对我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有两张假发票,税务部门要求我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是我单位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两张发票的取得是善意的,而且其所对应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我认为这里所强调的“真实、合法”并不仅仅是指发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吧。只要有证据表明扣除事项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排,就不能排除发票之外的其他凭据的证明效力。在真实性方面,纳税人取得不合法发票,并不能直接证明纳税人没有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开支,除发票外,付款证明等其他证据也是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所以,贵公司取得的发票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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