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总公司往在同一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发货是否视为移库?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发生的费用票、销售收入票台头应写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中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统一核算是相对于单独核算、独立核算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所以总公司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为同一个县区局管辖,把货物从总公司发往分公司不视为销售。而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费用票、销售收入票抬头应写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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