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80号 1998-09-0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转发给你局,对于北京燕沙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两家中外合资商业企业1998年8月1日以后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本文及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时,你局要严格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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