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消审批的项目: (1)弥补亏损的审批; (2)农村信用社购置工作用车的审批; (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自用的审批; (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超过控制比例50%后需购建计算机网络、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审批; (5)城市商业银行服装费的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省局继续保留的审批项目: (1)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场所,申请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合并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以上市、州的,由省局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企业申请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的,报省局审批; (3)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企业申请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报省局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局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财产或坏账损失,申请列为当年度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产或坏账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6)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申请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报省局审批。 上述(1)—(6)项以外,原由省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调整为由各地税务机关审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四、本文件中未提到的涉税审批事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ΟΟ二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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