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2〕40号 2002-08-15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一、增值税审批事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1、减少审批环节的项目: (1)加速折旧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或转报总局审批; (3)财产损失的审批。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监管级次在县、市级的,由成员企业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逐级汇总到省级总机构,由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监管级次在市、州级的,由成员企业直接报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的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2、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 (1)减免税的审批。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联社呆帐的核销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 (3)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的审批; (4)就地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以上(3)—(4)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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