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2]102号 2002-10-2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协议规定,外国公司只有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时,才可以享受协定或协议的待遇。决定纳税人适用某国协定或协议的唯一依据是纳税人必须是这个国家税收上的居民。 二、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外国公司只有取得收入和所得才能适用协定或协议中关于海运收入减免税的规定。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以及无船承运人取得的代理费不能适用协定或协议减免税的规定。 三、负责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地方税务局,要将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名称(中英文)、国籍等资料按月上报省局备案。 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交通部统计的《外国(地区)班轮公司一览表》(附后),供各地在办理免税证明表时参考,但不作为执行依据。 五、外国公司海运收入情况比较复杂,税收征免涉及到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征管质量要求较高,请各地进一步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日 外国(地区)班轮公司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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