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03号 2004-05-20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配合总局做好这次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统一编制工作,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根据总局的文件要求,市局拟于今年下半年对普通发票进行换版,具体换版时间及相关事项另行发文通知。 二、现有17位代码的普通发票,将于明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单位应告知纳税人注意控制好普通发票的领购数量和结存数量,尤其是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数量。 三、对于已批准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在发票没有付印之前,如纳税人认为用量过大,可以申请调减实际印制的发票数量。各单位发票供售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实际印制的发票数量办理有关的发票领购手续。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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