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征函[2006]1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4
摘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管理的科(处)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并采集相关信息、数据报负责审核的科(处)审核;

  (三)负责审核的科(处)经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拟定减免税意见并组织进行集体审议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四)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负责审核的科(处)制发减免税文件及相关文书转税收管理科(处),需报市局备案的,报市局相关处室;

  (五)税收管理科(处)将减免税意见通知纳税人,并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验)表》一并送达纳税人据以执行,同时填写送达回证。

  三、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一)税收管理科(处)将减免税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减免税台账,并按规定上报市局;

  (二)各单位要设定减免税到期警示,在综合管理系统任务栏内设置相关提示,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及时恢复征税;

  (三)实行减免期限一次性审批和年审制度。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税按其减免期限进行一次性审批,并自次年起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审批三年,每年验审一次)。

  1、纳税人自批准减免税的次年起,于每年的1月25日以前,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验)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正本及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2、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交验的证明资料进行审验无误后,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验)表》的相关栏目中注明审验结果,并在《再就业优惠证》正本的相关栏目中做减免税审验记录。

  四、上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验)表》及年审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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